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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产下一子拒做亲子鉴定 判付26万元

发布时间:2012-3-15      来源:admin      阅读次数:3069

 

 

  婚外情带来了一个私生子却拒不相认,珠海市民孙某因此被告上法庭。孙某本以为只要坚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就无法判定他和孩子的父子关系,自己也就不必支付抚养费,但他的如意算盘却落空了。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败诉,一次性支付近26万元人民币抚养费给儿子。

  婚外生情并产下一子

  孙某是珠海人,其于2003年4月份在广州工作期间结识了已经结婚成家的杨某,两人发生关系并致使杨某于同年9月底怀孕。2004年初至同年5月,孙某在广州租下了房子让杨某居住待产,后杨某在江西某医院生下一小男孩。

  2004年9月,孙某出具一份声明给杨某,声明儿子由杨某监护和抚养,与自己无关。此后孙某一直不支付抚养费,杨某便追到珠海,将孙某诉至法院。

  父子关系成判案焦点

  杨某请求法院按照1800元/月的标准判令孙某一次性支付儿子18年的抚养费共计324000元。她当庭提交了江西某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孙某书写的声明等证据。但孙某辩称,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和该小孩之间存在父子关系,所以他对该小孩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杨某出示的出生证明及书面声明均不能直接证明孙某与孩子存在血缘关系。依据现有的技术手段,要查明是否具有血缘关系,最可靠的途径是进行亲子鉴定。

  被告拒做亲子鉴定

  杨某遂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孙某不同意。法律虽有规定不能强制他人进行亲子鉴定,但法院认为:杨某之子和孙某之间存在父子关系的可能,而孙某对其不利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义务,孙某拒绝履行鉴定义务是对举证权利的放弃。

  法院据此认定,杨某之子是孙某的非婚生子,双方存在父子关系;杨某和孙某均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生育小孩,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但是不能因他们的不法行为而不保护小孩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孙某一次性支付儿子抚育费近26万元。(记者陈治家通讯员苏倩雯、赵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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